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市本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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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舟山市分行对现行《舟山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征求了行业内及市级相关单位意见,形成《舟山市市本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7月9日至8月8日。修改意见请发传真或电子邮件,为方便联系,请预留联系电话。 联系人: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处夏浩;联系电话:0580-2880586;传真:0580-2280573;电子邮箱:756754685@qq.com。
附件:《舟山市市本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9日
附件
舟山市市本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规范舟山市市本级政府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加强轮换管理,确保市本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从事、参与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保持市本级储备粮油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和轮换计划,以符合储备质量要求的最近粮食生产季收获(进口采购回国)的新粮或近期新加工的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替换库存粮油的行为。 (四)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应当报舟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市本级储备粮油。 (五)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舟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储备粮油行政管理工作,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管。 舟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市本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以及管理所需各项财政补贴,对相关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舟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舟山市分行)负责市本级储备粮油轮出销售货款回笼和补库贷款发放,对发放的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六)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收储公司)负责市本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具体组织实施储备粮油收储和轮换,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管。
二、轮换原则 (七)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遵循保障粮食安全,适应本地区粮食消费需求,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的原则,并按照计划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八)市本级储备粮油一般以储存品质为依据,参考储存年限,实行年度均衡轮换。正常情况下,粮食年度轮换数量控制在储备规模的三分之一左右(具体轮换数量按照各品种实际储存年限、品质指标、当年粮食供求情况和市场调控需要确定);食用植物油采用一年一轮或包干轮换方式进行;轮出、轮入粮油原则上为相同品种。未经批准,不得当年轮入当年轮出。 (九)轮换操作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宏观调控、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粮源衔接、库存量和轮换架空期控制、节约财政资金等因素,适时择机进行。 (十)除经市政府批准,为满足市场调控、应急保供等情况外,市本级储备粮各月末实际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
三、轮换质量控制 (十一)市本级储备原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符合国标中等(含)以上标准,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标限量规定。 市本级储备油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国标要求,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标限量规定。 市本级储备成品粮油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国标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标要求。 国家或本省、市对储备粮油质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常规储存条件下,市本级储备粮正常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起算)一般为早稻谷3年、中晚稻谷1—3年、小麦3—5年、玉米1—3年、大豆1—2年;市本级储备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1—2年。 包装形式的市本级储备成品粮油储存时间不得超出其保质期。 (十三)市本级储备粮油品质出现轻度不宜存的,市收储公司应当加强粮情管控,尽快安排轮换出库;出现重度不宜存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市发改委,并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经批准后立即安排轮换出库。 (十四)市本级储备粮油出现食品安全指标超过国标限量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四、轮换方式 (十五)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采用先出库后补库或先补库后出库方式,包装成品粮油轮换原则上采用先补库后出库或在保持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采用边补库边出库方式。 (十六)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出库采用公开竞价销售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邀标竞价交易、定向拍卖、协商定价、包干轮换等其他方式进行。 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补库采用委托订单收购、招标采购、进口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定向采购、协议定价、包干轮换等其他方式进行。 (十七)市本级储备粮油实施“五优联动”或采取包干轮换的,应当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市收储公司应与相关方约定各自权利义务、轮换频次、费用标准等要素。 国家或本省、市对储备粮油轮换方式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市本级储备粮油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由市收储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粮食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市收储公司应当会同相关粮食交易机构制定交易规则和合同范本,并向市发改委报备。
五、轮换计划 (十九)市收储公司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建议方案,报送市发改委。 (二十)市发改委审核轮换建议方案后,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本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年度轮换计划应当明确粮油具体品种、数量、出库和补库方式等内容。 (二十一)市本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舟山市分行联合下达市收储公司。 (二十二)市本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轮换计划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保持市本级储备粮轮换规模不变,因收购粮源情况变化导致轮换品种、轮换方式等发生变化,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实施。因仓库、道路检修改造导致入库仓房调整,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六、轮换实施 (二十三)市收储公司依据年度轮换计划制定市本级储备粮油分批次出库和补库方案,报市发改委核准后实施。 (二十四)市本级储备粮油销售出库操作前,市收储公司应当将该批次粮油具体品种、年份、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报告市发改委。 (二十五)市收储公司及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粮油质量标准和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切实加强出入库粮油质量安全管控。 市本级储备粮油销售出库前和补库粮油平仓后,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检验结果及时报告市发改委。 (二十六)补库粮油转为市本级储备的时间按平仓验收合格之日确定,平仓验收结果及时报告市发改委。 (二十七)包装成品粮油补库过程中,应当查验粮油出厂质量,符合市本级储备要求的,实物到库视为补库完成。实物形成完整货位后,应及时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检验结果如不符合市本级储备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换成合格产品。 保持总量不变,进出频繁且无固定周期的动态轮换包装成品粮油出库补库质量控制以粮油出厂质量为准。 (二十八)采购进口粮食补库的,应当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批准。进口粮食补库溢装部分纳入当年度市本级储备管理,并在下一年度调减相应补库数量。 (二十九)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6个月,从开具出库提货单次月起开始计算,至补库粮油平仓验收合格转为储备之月截止。包干轮换无需开具提货单的,以开具出库通知书次月起开始计算轮换架空期。 (三十)先出库后补库的市本级储备原粮和散装储存食用植物油不得超架空期轮换。包装形式的市本级储备成品粮油不得轮空。 (三十一)在执行年度轮换计划的前提下,因市场调控、应急保供等需要,经市发改委批准,市收储公司可以用不同粮食品种轮出轮入数量控制轮换架空期。 (三十二)市收储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市本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轮换计划指令执行、损耗溢余处置等情况的内控管理,加强对代储、租仓(罐)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储备粮油竞价交易结果和相关统计报表。轮换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市发改委。 (三十三)市本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补库结束后,市收储公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告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七、财务处理 (三十四)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相关财政补贴资金标准按照《舟山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资环〔2021〕12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五)市本级储备粮油出库销售产生的价款,由市收储公司统一结算。销售回笼资金后,应及时归还储备贷款。补库所需款项,由承储单位按规定向开户行申请贷款。 (三十六)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产生的差价,逆差的由市级财政据实拨补,顺差的上交市级财政。包干轮换等对价差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七)市本级储备粮油按以下原则确定储备成本: 1.订单收购粮食补库的,储备成本按收购实际支付粮款(即结算金额,不含价外补贴)和结算数量确定。 2.招标采购、定向采购、协议定价采购的补库粮油,储备成本按合同价和数量确定。包干轮换的市本级储备粮油成本价按照首次采购入库合同价执行。 3.进口粮食补库的,储备成本按合同完税价和储存库点实际接收数量确定。 4.其他方式补库的粮油,储备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另行确定。 (三十八)市本级储备粮油移库过程中发生的运输损耗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定额运输损耗率不分运输方式、运输距离和粮油包装形态,统一定为0.1%。包装成品食用植物油不设定额运输损耗率。 实际运输损耗不超过定额运输损耗的,以实际运输损耗核销粮油运输损耗;实际运输损耗大于定额运输损耗的,以定额运输损耗核销粮油运输损耗,超出部分按照运输合同约定处理。 运输损耗由市收储公司承担。损耗粮油数量由市收储公司及时补足,并在年度补库结束后汇总上报市发改委。 (三十九)市本级储备粮油出库清仓后,应当及时核算损溢情况。市收储公司所属粮库储存的市本级储备粮油储存损耗和溢余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定额以内的自然损耗和水杂等减量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自然损耗按超耗处理,由市收储公司据实赔付。溢余由市收储公司自行安排组织销售,溢余销售收入统一上交市级财政。《舟山市储备粮储存损溢管理办法》(舟商务仓管〔2022〕2号)涉及的相关损溢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包干轮换或代储的市本级储备粮油对损溢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因粮食调控、应急、保供等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本级储备粮油的,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另行拨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市本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核销。因管理不善、责任事故等造成市本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市收储公司承担。市收储公司可依据相关规定,向责任单位追偿。 动用或损失的市本级储备粮油数量补充,由市收储公司统计后提出申请,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八、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四十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农发行舟山市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市本级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 (四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十三)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公职人员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四十四)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制度,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五)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舟山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办法》(舟商务联〔2022〕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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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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