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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嵊泗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9 17:01 访问次数: 字号:[ ]


近日,嵊泗县发改局向我委提出要求调整嵊泗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申请。为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经成本测算,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拟调整嵊泗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拟定的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非居民用户易腐垃圾(基准量内)

具备称重条件的按80 元/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收取;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0元/桶(120升)收取 ,不足1桶按1桶收取。日产生垃圾量1吨以下的用户,原则上按桶计收。

二、非居民用户其他垃圾(基准量内)

1.采用计量收费。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20元/吨(自运 60 元/吨)收取;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收费单位可按重量和容积换算标准,实行按桶计量收费。

自运是指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将垃圾清运至中转站,环卫单位再压缩转运至处置企业。

2.采用定额收费。存在计量有困难或产生生活垃圾较少等情况的,可采取定额收费方式,具体定额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合同等形式确定。

三、对非居民生活垃圾超基准量的,超基准量50%及以下部分收费标准上浮20%,超基准量50%以上部分收费标准上浮50%。对非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分类考核优秀的,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15%;分类考核不合格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上浮不超过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减免的,按规定执行。

四、县城(建成区)以外地区的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如对上述拟定的收费标准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7月27日前电话或电邮反馈至我委价格处,电话:2281706,邮箱:408221467@qq.com。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9日


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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