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普陀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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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普陀区发改局向我委申请调整普陀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经成本测算,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拟调整普陀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拟定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非居民用户易腐垃圾(基准量内) 具备称重条件的按80 元/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收取;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0元/桶(120升)收取 ,不足1桶按1桶收取。日产生垃圾量1吨以下的用户,原则上按桶计收。 二、非居民用户其他垃圾(基准量内) 1.采用计量收费。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20元/吨(自运 70 元/吨)收取;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收费单位可按重量和容积换算标准,实行按桶计量收费。 自运是指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将垃圾清运至中转站,环卫单位再压缩转运至处置企业。 2.采用定额收费。存在计量有困难或产生生活垃圾较少等情况的,可采取定额收费方式,具体定额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合同等形式确定。 三、对非居民生活垃圾超基准量的,超基准量50%及以下部分收费标准上浮20%,超基准量50%以上部分收费标准上浮50%。对非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分类考核优秀的,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15%;分类考核不合格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上浮不超过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减免的,按规定执行。 如对上述拟定的收费标准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2月21日前电话或电邮反馈至我委价格处,电话:2281215,邮箱:1119619904@qq.com。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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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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