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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25 14:23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发改局,国网舟山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蓝焰燃气公司: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明确取消的水电气收费项目,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

请各县(区)发改局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于每年年底前将执行情况报市发改委(价格处)。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2日

浙发改价格〔2021〕43号《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 发展意见的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pdf

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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