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规定和省政府同意,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平均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2.19分钱(含税)。其中,电力用户4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价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