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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实施

发布日期:2019-02-22 15:51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修复办法》),包括总则、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履行责任和附则五大章共十七条内容,201921日起正式施行。

  《修复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省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补上了社会信用体系最后一环,对深入推进实施数字化转型信用“531X”工程,建立健全信用业务协同机制,实施精准监管和联合奖惩提供了重要支撑。

  《修复办法》明确,不良信息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后,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修复办法》明确,信用修复原则上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二)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也可以在上述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 )具体的信用修复认定标准。

  《修复办法》明确,不良信息主体应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后,报送省或市级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省或市级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根据信用修复决定作出是否进行信用修复标注。《修复办法》规定,不良信息修复后,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另外,《修复办法》对信用修复异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不良信息主体的异议权。(来源:省发改委网站)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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